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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两犯被处决

暴力抗法
1998-10-27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据新华社太原10月26日电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前不久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从义、庞小阳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经济损失3万元、2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两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薛小朝、庞小雷有期徒刑13年、9年,各赔偿新安县人民法院经济损失1万元。

1994年4月,新安县峪里乡麻峪村村民宋法民等人向新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其村村民宋志善将“双丰”号渡船卖给山西省垣曲县古城镇东寨村吴从义及其弟吴从礼的民事侵权行为。吴从义、吴从礼被列为此案的共同被告。1995年5月,新安县法院审理作出缺席判决,判决被告人吴从义、吴从礼付原告船款2.4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650元。判决生效后,1995年6月15日,原告宋法东等人向新安县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新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庭于1995年11月14日作出了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吴从义、吴从礼的“双丰”号渡船一艘。

1995年11月14日,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崔玉卿、介江平、吕洪、刘福永、李杰、刘全中等15名干警和船工在本院执行庭庭长赵玉霄的带领下,依法执行扣押“双丰”号渡船的任务,申请执行人麻峪村村民宋法民等6名申请人前往山西垣曲沟桥渡口协助。当天下午2时许,将船扣押,船上的吴从礼及被告人薛小朝、庞小雷逃走。崔玉卿等6名干警和申请人宋法民等一同驾船往下游新安县行驶时,螺旋桨损坏,船被搁浅。正遇河水上涨,渡船顺水漂到北岸。被告人吴从义、庞小阳及数名村民手持木棍冲上渡船,对船上的法院干警和河南方面的船工大打出手。干警吕洪身上佩带的“五四”式手枪被抢走,刘福永被石头击中头部溺水牺牲,李杰也被打入水中溺水而死。民警崔玉卿被殴打后,身上的一台微型收录机和一条警绳被抢走。4名新安县法院干警和4名受伤船工到古城镇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告人吴从义等4人又同东寨村部分村民多次到医院阻挠对伤员的治疗,围攻新安县前来探视伤员的领导,毁坏汽车装置。一直纠缠了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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